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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项目类别 |
三级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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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城乡居民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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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大学生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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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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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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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转院,异地住院 |
城乡居民 |
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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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大学生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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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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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的起付线 |
一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耐药性肺结核、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只限城镇职工)等特殊疾病,多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住院的,个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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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比例 |
城乡居民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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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备案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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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异地转诊转院,异地住院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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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
在职85% 退休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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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异地安置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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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异地住院 |
在职83% 退休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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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 |
城乡居民支付比例提高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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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 |
报销限额 |
每日 |
30元以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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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检查及部分治疗项目费用 |
单次定点医疗机构 |
200元以内部分(含200元) |
直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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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至1000元(包含1000元) |
个人自付10%,剩余部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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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上 |
个人自付20%,剩余部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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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科、理疗科进行的辅助治疗 |
包含各种推拿、按摩、点穴等康复性治疗的 |
经过会诊 |
个人自付20%,剩余部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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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会诊 |
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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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用材料 |
国产、合资或进口 |
2000元(含2000元)以内部分 |
直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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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 |
2000元至10000元(包含10000元) |
个人自付20%,剩余部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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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合资或进口 |
国产10000元以上或进口合资2000元以上部分 |
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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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心脏起搏器 |
实行限价结算,最高限价6.6万 |
最高价格限价以内部分 |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结算后的剩余部分纳入大病报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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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价格限价以上部分 |
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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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费 |
个人自付15%,剩余部分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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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转诊限制 |
1、危急重症、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政策规定其他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本市分级诊疗制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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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可选择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不受本市分级诊疗制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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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不受本市分级诊疗制度限制;定点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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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 |
限额标准 |
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 |
居民1840 职工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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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 |
居民3280 职工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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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 |
居民1600 职工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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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6周以下流产 |
居民1200 职工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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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胎生育 |
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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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费 |
急诊急救24小时内发生的诊疗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结算,转入住院前抢救无效死亡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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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及院外检查化验费 |
1、住院前24小时在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检查化验纳入当次住院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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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医疗条件不具备,经所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在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特殊诊断性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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