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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警示教育之四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开展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安排,按照市纪委和驻市卫健委纪检组工作要求,院纪委开展党风廉政系列警示教育,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以案明法纪、促整改,发挥警示作用”的要求贯彻落实到警示教育中,通过赵正永、魏民洲、冯新柱、钱引安、胡等系列典型案例,以案释纪,让广大干部职工接受一次深刻思想洗礼,对纪严于法、廉洁自律有更深刻的认识,更加深刻感受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胡志强:“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
胡志强,生于1963年10月,山西长治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88年9月至2001年11月,胡志强先后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工作。
2001年11月至2005年11月,胡志强先后挂职任咸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任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胡志强历任任榆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17年4月,胡志强离开其“深耕”9年的榆林,前往省城西安,出任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
2018年6月13日,胡志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2月4日,胡志强被宣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陕西省纪委监委发布处分通报显示,经查,胡志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破坏政治生态;贯彻执行脱贫攻坚战略部署不力;搞政治攀附;理想信念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要求下属单位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为亲属及身边人员谋取私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干部任用上丧失原则,搞一团和气;在组织对其有关问题进行了解时,不如实说明情况;违反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不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严重违反群众纪律,漠视群众利益。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滥用职权,违规安排调查有关问题。严重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胡志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观念,背弃党的宗旨,“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陕西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陕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志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2月12日,西安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原党组书记胡志强(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1日,西安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8月20日至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受贿一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志强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咸阳市委副书记,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榆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本人或者通过配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贿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胡志强的刑事责任。
西安中院消息称,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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