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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持续巩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宣传成效,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由我院医保服务科牵头,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和医保经办中心的统一安排,正式启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
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应当遵循的原则——“三应当四不得”
“三应当”
1.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2.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不得”
1.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个人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
3.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骗保行为
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
1.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9不准”原则
(一)不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不准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不准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不准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不准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不准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不准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八)不准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九)不准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定点医药机构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罚款;
3.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
骗保行为
1.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罚款;
2.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
3.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个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您发现身边有疑似骗保的行为,可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国家医疗保障010-89061396 89061397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中心0917-3263229 /0917-39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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